藉由中埃“文明之鹰-2026”空军联合演训这一机会,国产双发重型四代半战斗机歼-16首赴中东,展示了中国空军和中国战斗机工业的强大战力与先进水平。这是否也是一次对外推销国产重型战斗机的机会?被许多人提及的所谓“中俄曾约定‘禁止中方出口俄制苏-27战机及其衍生型号’”一事,是否会在法律层面上影响歼-16的出口?昔日我们曾在国产重型战斗机的出口方面进行过怎样的努力?为何均未能成功?哪款战机将有望成为中国首款实现出口的重型战斗机?

运油-20为赴埃参演的歼-16实施加油。关于在“文明之鹰-2026”空军联合演训中出动可能多达6架歼-16赴埃及参演一事,这是展示本土军事工业发展水平的好机会。虽然外国潜在用户以整机方式引进歼-16的概率不大,但这款双发重型战斗机所使用的部分先进技术、子系统和配套武器等,也可能收获他国青睐。例如,歼-16飞行员佩戴的数字化飞行头盔、空战AI辅助系统、国产空空导弹和空对面制导弹药,以及机载氮化镓有源相控阵雷达和电子对抗设备等。

有观点认为,歼-16其实可出口,无需顾忌当年中俄所达成的出口转让限制协议,因为歼-16已获中国官方认定为“自主研发的双座重型多用途战斗机”。中俄两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签署的苏-27战斗机许可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中国自主组装生产的苏-27及其直接衍生型号不得对外出口。适用于该条款的对象是部分运用俄方提供相关技术或配套设备的早期型号,如歼-11A和早期型歼-11B。而在歼-16这里,除了气动布局源自苏-27系列,整个生产链条均实现了100%的中国国产化,包括航空发动机、航电系统、武器系统、飞控系统和复合材料。歼-16还在机身基础结构方面进行了改进,采用了一体式机身框架,提升了整机强度。

尽管官方给出了明确定义,且歼-16确实是脱胎换骨后的全新产物,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机在出口工作方面完全不受当年的中俄协议所限。然而,国内始终未曾公开过歼-16的出口型号。这可能仍与维护中俄外交合作关系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有关。因此,对于“歼-16首赴中东参加演习是否也是在进行推销”,以及“歼-16能否以整机方式实现对外出口”等问题,可能性很小。但该机的部分子系统、配套武器和技术出口概率较高。

事实上,在此次成为热议话题的“歼-16能否出口”之前,国内就曾至少两次尝试将双发重型战斗机体量的国产战机外销。第一次推出的产品是歼-8系列战斗机的外贸型号歼-8IIM,第二次则是歼轰-7战斗轰炸机的外贸型号歼轰-7E。歼-8IIM在1996年的首届珠海航展上首次亮相并获准出口,但由于综合性能与F-15和苏-27等机型存在显著代差,最终未能收获海外订单。而歼轰-7E尽管在2016年的珠海航展上首次公开,但至今未能实现外销。其功能定位和技术路线落后于现代主流的多用途战斗机,导致难以打开市场。

出于顾及俄方感受和维护中俄良好关系的原因,歼-16恐很难发展出可供出口的歼-16E。而早年间的歼-8IIM和歼轰-7E的出口尝试均未成功。不过,这一现象或有望在未来被歼-20打破。一些人认为歼-20系列隐身战机不可能被批准出口,主要原因是技术保密需求。但假设解放军航空兵部队未来进入第六代战斗机时代,歼-20的技术保密需求可能会减弱。目前,中型四代半战机歼-10C发展出了获准出口的歼-10CE,中型五代机歼-35A则有可用于出口的歼-35AE。这表明歼-16没有出口型号并非因为技术太先进需要保密,而是出于维护中俄关系的考量。而在歼-20这里,其与俄罗斯毫无干系,故无需受限。再加上未来的国产六代机和六代半战机到位后,歼-20将成为某种“落后机型”。届时,或许没有什么能成为“歼-20一定不可能被批准出口”的制约因素。

尽管重型战斗机在出口市场潜在规模和潜在用户国数量方面低于轻型或中型战斗机,但渴望获得重型战斗机并有实际需求的国家依旧不少。中东、东南亚甚至非洲的部分相对富裕且军力建设水平较高的国家,都可能对歼-20表现出进口兴趣。因此,不排除该机将成为中国首款成功出口的重型战斗机。歼-16首赴中东参加联合军演固然值得振奋,但该机斩获海外订单的概率并不大。我们或许还是应将更多的希望寄托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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